10月8日王科长给我们打电话要我们到分行商量立案一事。
到了分行之后,王科长对我们说了国庆期间与w大学教授以及h省第七律师事务所会面的大概情况。
针对我们三笔外存资金情况,提出了他的意见,他说了这三笔外存资金诉讼还是很复杂的,但不是说不能走法律程序。他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聘请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他说这次就不要用你们支行的法律顾问了,他建议就聘请h省第七律师事务的陈律师和张律师,陈律师是该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96年荣获湖北十大金牌律师之一,而张律师是他们团队成员之一,并且他们打类似的官司很有经验,在w市活动能力很强;
二是先将冈黄和桃仙资金外存案在w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立案,他有个学友在中院,可以帮忙先排队开庭;
三是分行法律事务部已联系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暂定于在10月10日就悟大资金外存案进行协商调解。
回到支行后我们及时向驻邾洲支行工作组的组长胡处长进行了汇报。胡处长也觉得分行法律事务部王科长提的意见很中肯,他督促我们迅速敲定与h省第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事宜。必须保证97年底前外存外拆资金案要有盘活进度。这也是分行对工作组的要求。
我们第二天在分行法律事务部王科长的带领下拜访了h省第七律师事务所,经过与他们磋商,邾洲农行与该事务所达成了律师代理相关意见,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聘请了该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和张律师为三笔外存资金案的代理律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我们向张律师移交了相关资料。随后立案事宜由张律师全权代理。
10月10日在分行法律事务部的协调之下,邾洲农行外存悟大农行资金案在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进行调解,我行派出分管行长汪副行长,业务股谢股长和我以及张律师参加了这次调解会议,悟大农行来了3人。
会议在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黄处长主持下进行。
首先由邾洲农行介绍了我方外存资金情况及我方的诉求。
接着悟大农行进行了答辩,对方声称我方资金为委托存贷款关系,当前资金使用方贷款未归还,委托存贷款关系就未结束,对方就不能履行存款支付义务。
调解会上两方都为自己的一方据理力争,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场我看了一下,黄处长好像也不想开罪我们哪一方,做老好人,和稀泥,最终也没有拿出具体意见。只是说会后研究后再定夺。
我知道这次调解可能不了了之了,与我们先前的估计一样,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果然几天后分行法律事务部王科长通知我们大悟同样走诉讼之路。我们也及时通知张律师到w市中院立案。
桃仙的资金外存案是先开庭的,订于1997年10月15日,开庭时我和谢股长一起到了w市中院,庭审现场我没有参加,上午9点30分谢股长和张律师一起进庭审现场开庭。
11点左右谢股长和张律师出来了,我看他们俩满面春风,我就知道这次开庭应该对我们有利。
中午吃饭时,他们对我说了开庭全过程,实际上庭审焦点集中在委托贷款授权书上,桃仙外存资金存单上的户名为我行阳楼储蓄所的陶会计,在桃仙信用社存款凭条上有陶会计签名与委托贷款授权书上的授权人陶会计签名不相符。庭审上桃仙方声称签名为同一人。
我方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w市中院采信了我们的申请。庭审暂停,第二次开庭再另行通知。
冈黄的资金外存资金案经中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冈黄案实际标的应为5442万元,超出w市中院的管辖权。应在h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得知情况后张律师赶到w市中院拿了相关资料重新到高院立案庭立案。
悟大的外存资金案子是10月30日开庭的。这个案件我没有去w市,是谢股长与张律师去参加庭审的。开庭效果很好,也涉及到阳楼储蓄所陶会计的笔迹鉴定。
而陶会计因职务侵占于1996年6月被邾洲检察院起诉,法院已经判刑,现关押在阳汉断琴口监狱。
要见他就必须检察机关出面了。11月3日支行汪副行长和我以及邾洲检察院的钟科长到阳汉断琴口监狱到会见了陶会计。
陶会计还很配合,分别对三笔外存资金存款经过写了详细地说明。并在每笔外资金说明上签字按上他自己的手印。这三份说明由张律师递交法院作为补充证据以及笔迹鉴定使用。具体由张律师安排。
随后的大半个月张律师那里也没有传来法院里什么消息。
终于等到11月底法院有一个判决下来了,桃仙的外存资金案判邾洲农行胜诉。
桃仙案胜诉后,我和汪副行长又去了一趟桃仙,这次我们是去上门做桃仙联社工作的。
桃仙联社有一位副主任与胡处长是同学,我们去之前胡处长给他那位同学打过电话,说了这次外存资金案,法院判决也下了,你们也有板凳桌了,就不要再到高院上诉了,免得官司打到高院又费力费时费财物,直接按法院判决执行就行了。
我们再次到桃仙没有白来,桃仙方面几经考虑,终于答应支付了。这样我行97年不良资产盘活进度有着落了。